1.
- 法務部 107.03.21 法律字第107035032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之定義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之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2.
- 內政部 106.04.14 內授消字第1060821985號函
- 如各分銷業者分別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於非法分裝場灌氣及於非法儲存場所存放者,應就個別違規行為處分各分銷商之管理權人
3.
- 內政部消防署 104.10.14 消署預字第1041116520號函
- 對於集合住宅等非營業場所,原則上不宜處以停止使用處分,而得處以怠金,因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理論上可併行之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10.21 簽見
- 國民住宅社區共用部分非屬專用者,其消防安全設備之管理權人除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契約或法令委託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組織辦理國民住宅社區維護工作外應為國民住宅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