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消防署 105.07.14 消署危字第1051110616號函
- 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後,應如何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之疑義
2.
- 法務部 105.01.13 法制字第10502500670號函
- 自治條例關於罰則規定,應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輕重相同者再依違反條次之先後排列規定,如罰鍰上下限均已超過法律所定上下限,是否有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虞,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
3.
- 內政部消防署 104.10.14 消署預字第1041116520號函
- 對於集合住宅等非營業場所,原則上不宜處以停止使用處分,而得處以怠金,因怠金與罰鍰性質不同,理論上可併行之
4.
- 法務部 103.10.27 法律字第103035124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6、39、42、43條、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參照,如對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僅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並未有「強制檢查」明文規定,則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予強制執行檢查;另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以維護私領域為理由,拒絕稽查而未能進入該私人領域調查,如依其他事實及證據,已足證明違反法令事實存在,仍得裁處行政罰
5.
- 內政部消防署 100.07.25 消署預字第1001105665號函
- 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而依據該法第37條規定為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後,關於執行部分,得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30、32條等規定,並審酌公平合理原則辦理。至於怠金部分,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繳納期限,主管機關可依貸金額度限定期限
6.
- 法務部 99.01.12 法律字第0980046943號書函
-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民宿經營者之經營管理及營業設施得實施檢查,且民宿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檢查負有容忍之義務,惟對於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主管機關僅得以相關規定處以罰鍰,並未有「強制檢查」之規定,因此,主管機關於民宿經營者拒絕檢查時,尚不得逕以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強制實施檢查之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1.15 簽見
- 本案似已依行政執行法踐行書面限定義務人於相當期間內履行,且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義務,故於其逾期不履行時,自得由臺北市政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