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2.30 消署預字第1031118575號函
-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如逾期申報消防安全設備,得比照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就受限期改善之數區分所有權人為一個逾期不改善之罰鍰處分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6.01
113年11月29日修正第1、15、21-1、27-1、28、35、37、40、42、42-1、42-3、43-1、47條條文;增訂第21-2、25-1~25-9、43-2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定自114年06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