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4.10.19 內授消字第1040437149號函
-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權責劃定警戒區後,得指定鄉(鎮、市、區)公所等相關機關執行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然上開執行機關尚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
2.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3.
- 內政部 97.02.22 內授消字第0970821146號函
- 有關各級政府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始實施各項災害應變之管制措施,惟各級政府仍得依法逕予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或即時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