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3.12.10 法律字第10303513640號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16條、災害防救法第36條、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基於執行法定職務與特定目的建置親友協尋系統,即得於執行該法定職務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現生存自然人個人資料;另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中間三碼及地址數字部分予以遮罩,涉及利用是否合於上述規定之具體個案判斷,仍建議系統提供資料內容,以最少範圍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資料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