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防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8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3555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7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7 發法字第1072002039號
  • 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119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並與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2.
  • 內政部 99.08.12 台內消字第0990156806號函
  • 災害防救之規劃與執行屬地方自治事項。是否核發災害救助金,應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核發要件自秉權責認定。另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安遷救助」,係對人之急難救助,不包含重建建築物部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