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部 99.12.30 台財庫字第09903524940號令 桃園縣自100.01.01日起,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可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中之收入分類表丙一(一)、土地增值稅、統籌分配稅及和直轄市有關之規定 2. 財政部 96.12.06 台財庫字第09603517380號令 臺北縣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