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3051400號函
-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8 北市法二字第8921015200號函
- 土地既屬畸零地,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避免土地長期細分影響經濟效用,當先依上位階法律規定「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至於地上建物應一併予以讓售,毋需區分土地與建物而做不同處理,以免造成法律關係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