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10.02 法律字第10703512670號函
- 法務部就境外電商營業人欠繳稅捐,對外國稅收請求權之「徵收」及「執行保全措施」,與如何強制執行等事項,涉及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1330號函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就核課期間倘立法當時即係有意不為規定,則自無再予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時效停止進行規定之餘地,縱非立法當時有意不為規定,惟因其係不利納稅義務人,應不得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定,而宜於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俾符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3.
- 法務部 98.11.18 法律字第0980031743號函
- 關於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係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屬行政罰法第2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惟裁處權時效之停止後,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8條規定之
4.
- 法務部 96.06.15 法律字第0960012758號函
- 關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且同時違反刑事法律,惟如於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時,該行政罰裁處時效即已屆滿者,因已不得裁處行政罰,故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係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水等裁判確定者,仍無從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項規定之重行起算裁處時效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14 北市法一字第09530473500號函
-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6.
- 財政部 95.02.16 台財稅字第09504508130號令
-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21條及第22條,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
7.
- 法務部 95.01.18 法律字第0950000798號函
- 有關財政部主管法規涉及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疑義
8.
- 財政部賦稅署 93.07.26 台稅六發字第09300353050號函
- 有關對公司核定應補徵稅款之文書,應依稅捐稽徵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法送達,以維護租稅債權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6.30 行執一字第093600044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司核定應補徵稅款之文書時,如該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應向核准變更登記之負責人送達
10.
- (廢) 財政部 92.08.08 台財稅字第0920455339號函
- 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而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