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7 北市法二字第09430970800號函 「未申領使用執照者,以房屋之主要構造完成滿一百二十日為申報起算日。」之規定,解釋上如排除已申領而因可歸責於房屋所有權人致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情形,將形成法律漏洞,有違房屋稅條例應有收益課稅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