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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09801號令修正公布第38-2~38-4、48-1條條文
1.
  • 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80055912號函
  • 關於裁罰權時效起算,係按行政罰法第27條之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屬行為之繼續者,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時效;若屬狀態之繼續者,則於行為完成時即起算,狀態持續並不影響時效之起算,至於,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法規,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部分,如尚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惟如行為人經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則係違反主管機關依所命限期改善之義務,裁處權時效應自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逾期不履行改善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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