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5.17 北市法一字第8920373200號函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係關於行政機關就其權限委託之規定,而所謂「委託辦理」,似無法條對其作定義性之規定,故於行政法上,亦非不得將其視為行政程序法之權限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