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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教育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01號令修正公布第83、8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第86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7年7月2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2 簽見
  • 私立學校法第59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性質上均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如進而再依據同條第4款規定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自不生所謂「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2 簽見
  • 董事會以出席董事滿足法定人數開會,開會後如有董事暫時離席雖退席而未影響法定人數時可不影響會議之進行。但若因董事退席而不足法定名額,會議應即中止,繼續選舉不能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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