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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教育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01號令修正公布第83、8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第86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7年7月2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21 簽見
  • 私立學校之設立存廢事涉重大公益,今○○家商既經法院裁定准予終止清算確定在案,司法機關見解應予尊重,主管機關受理廢止原解散處分之申請,雖有行政裁量權,惟此時宜審酌公益與利害關係人,審慎衡酌後為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5 簽見
  • 本案原開會日期通知單寄發日與展延後開會日期,共計12日,倘原開會通知單及延期開會通知單均已送達各董事,於收受時已知悉議程內容及原定開會日期,嗣後甫即接獲改期之通知,瑕疵既得補救,亦難謂為重大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16 簽見
  • 如有董事因私立學校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之事由而被停止其職務者,該名董事自不得行使其職權,當然包含於董事會選舉董事長時,停止行使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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