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08 北市法二字第09730803000號函 臺北市建照工程未領得使用執照及擅自使用,應依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86條第2款規定辦理,另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已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