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2 簽見 私立學校法第59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性質上均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如進而再依據同條第4款規定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自不生所謂「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2 簽見 董事會以出席董事滿足法定人數開會,開會後如有董事暫時離席雖退席而未影響法定人數時可不影響會議之進行。但若因董事退席而不足法定名額,會議應即中止,繼續選舉不能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