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66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行為」,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故必須行政機關所為行為係屬公權力行政範疇,方有行政程序法適用,又具體行為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應就各種事項分別界定
2.
- 教育部 101.05.21 臺人(二)字第1010076271A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送達效力發生時點規定,教師法第14-1條第2項暫時繼續聘任教師之聘期,應自前次聘約期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
3.
- 教育部 101.04.09 臺訓(三)字第1010039771號書函
- 依據行政程序法、教師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關於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申復時點疑義
4.
- 教育部 100.07.12 臺人(二)字第1000116060號函
- 教師法第14-1、29、33條、行政程序法第98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在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詳載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以維護當事人救濟權益,並避免發生行政程序法所定延長救濟期間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