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文化部 108.08.06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360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裁罰執行,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處罰要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責任能力等相關因素,仍應視具體個案情節,本權責自行裁量認定,惟按次分別處罰不包括毀損歷史建築者,損毀歷史建築罰則,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
- 法務部 108.06.12 法制字第1080251114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乙案之意見
3.
- 文化部 107.08.23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9452號
-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接受個人、團體提報之資格與要件」之相關說明
4.
- 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003號
-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5.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7.10.07 國健教字第0970700636號
- 國內法令及建築實務對陽台之設置尚無一定規範,故陽台是否統一認定為室內場所,須依個案具體判斷之。又所謂古蹟之型態及存在場所各異,是否將古蹟公告為禁菸場所,宜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法定職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