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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文化類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481號令修正公布第41、9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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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 108.08.06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360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裁罰執行,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處罰要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責任能力等相關因素,仍應視具體個案情節,本權責自行裁量認定,惟按次分別處罰不包括毀損歷史建築者,損毀歷史建築罰則,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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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 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003號
  •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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