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部 112.07.25 文授資局蹟字第1123007573號函 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應「適度開放參觀」,嗣後倘未能開放參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之補助金額等事項,列為行政處分之附款或納入與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簽訂補助案之行政契約內容,嗣後倘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管理單位未依法適度開放時,主管機關即得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