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部 106.10.2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11708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7條規定參照,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主管機關就職掌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