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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21號令修正公布第3、6、9、3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12.08.04 法律字第11203509350號書函
  • 有關鄉、鎮、市調解程序中,雖不必過於強調認定事實及調查證據,惟如對事實不明瞭,亦無從擬定協調方案,亦不能否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時須審究事實真相。然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如係為寄送調解通知書而函請地政機關提供調解對造人第一類土地謄本,因該類土地謄本係記載登記名義人全部資料,是否有其必要性?應注意有無合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比例原則
2.
  • 法務部 102.06.20 法律字第10203506490號函
  • 法務部就「建議地方法院檢察署轉介調解案件,以當事人住所地之調解委員會為主」、「現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格式欄位,包含當事人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汽機車無庸換發汽機車行照,調解時當事人無行照,無法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所詢事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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