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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921號令修正公布第3、6、9、3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4.08.06 法律字第10403509720號函
  • 關於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用紙格式修正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並非規定個人資料一律均須保密或禁止利用,依據前法第16條調解書等書件記載個人資料屬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於特定目的蒐集和利用該資料,又建議列席協同調解人職業欄位為刪除或整併,於該人簽章之字跡或字體有難以辨識其姓名時,調解書之明確性則有待商榷,至其資料受他人不法利用則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循相關法律規定救濟
2.
  • 法務部 103.05.19 法律字第10303506320號函
  • 法務部就「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要求調解成立者均應簽署撤回告訴請求書,惟調解時如民眾並未提出刑事告訴者,是否仍應簽署撤回告訴請求書」、「部分區公所未設專任調解秘書,地方法院檢察署建議應予改善,惟有反應窒礙難行」等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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