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12.22 法律字第11103513280號函
- 有關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6條所涉實務執行疑義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5100號函
- 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案件後,請求權人先與施工廠商成立和解契約,則機關後續就國家賠償請求究應如何處理,應就該和解書內容是否已完全填補損害,以及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
3.
- 法務部 97.11.25 法律決字第0970039563號書函
- 學校教師與學生若有共同侵權行為時,得否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個案參酌。如認本案之教師行為確符賠償要件時,賠償義務機關除應通知該教師於協議期日陳述意見外,宜於協議前或協議期日,通知關係人等,釐清造成損害原因責任人及其責任比例
4.
- 法務部 90.06.08 (90)法律字第020853號函
-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