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國家賠償類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90175949號令修正發布第16、24、28、41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5100號函
  • 機關受理國家賠償請求案件後,請求權人先與施工廠商成立和解契約,則機關後續就國家賠償請求究應如何處理,應就該和解書內容是否已完全填補損害,以及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
3.
  • 法務部 97.11.25 法律決字第0970039563號書函
  • 學校教師與學生若有共同侵權行為時,得否以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由個案參酌。如認本案之教師行為確符賠償要件時,賠償義務機關除應通知該教師於協議期日陳述意見外,宜於協議前或協議期日,通知關係人等,釐清造成損害原因責任人及其責任比例
4.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