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7.11.02 發法字第1070021284號
- 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應先視行為之屬性判斷之
2.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3.
- 法務部 99.07.12 法律字第0999027563號函
- 關於「錄影節目帶出租業」已於99年3月23日公告指定為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並自同年7月1日起適用,因此,行政院新聞局應就該行業對於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酌收費用之標準,應訂定相關規範,至於,執照發給之登記程序等規範,因個資法第19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刪除,就無須再行訂定之
4.
- 內政部 99.07.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59821號函
- 自99.05.28日起,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刪除生效,臺北市政府配合停止受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申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登記及發給執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