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7.01.02 法律字第10603513690號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戶籍地址是否為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個人者,須從蒐集者本身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原無一致性標準,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尚未可僅依單一資料類型,即遽論是否為該法所稱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