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6.05 法律字第102035034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所轄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之執行疑義相關意見彙整表」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509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如通訊行於向消費者本人為資料蒐集時,不具有得免為告知情事,於有告知義務而消極未為告知,或為不完整告知,均屬違反上開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命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