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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1.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397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戶籍法第65、67條規定參照,「研究生個人」因非屬「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自不得提供現生存自然人戶籍資料予其從事學術研究;另學校立於資料蒐集主體地位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得否提供學校從事學術研究,戶政事務所應依上述規定審核申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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