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9.05 法律字第106035109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或概括授權法規命令,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並以受委託機關名義為之者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則非屬該規定之委託;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該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又所定委託,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
2.
- 法務部 106.07.24 法律字第10603510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兵役行政特定目的,執行教育召集法定職掌,為執行通知應受教育召集人員教育召集訊息,得將合法蒐集應受召集人員身分證字號,委由各行動電話業者比對後,協助發送簡訊通知,屬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行動電話業者確認應受召集人員為客戶後,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發送教育召集簡訊,係輔助快速傳遞教育召集報到訊息,提醒應受召集人員教育召集相關事項,應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仍應注意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
3.
- 法務部 106.04.21 法律字第105035200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國家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電臺執照持有者相關個人資料,符合上述規定;若受他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EPIRB資訊及持有者緊急聯絡人」等個人資料,如他公務機關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於受託範圍內行為,自亦符合上述規定;又若將船舶無線電臺管理相關資料提供予他公務機關蒐集,由其請EPIRB持有者填復登錄表,涉特定目的外利用,如可協助以達提升遇險搜救成效、保障我國籍船舶航行安全、增進公共利益、維護船舶乘員生命安全目的,應可認為符合上述規定而得為之
4.
- 法務部 106.01.26 法律字第10603501350號函
- 金融機構利用集保公司統一建置資訊系統,將保有客戶資料與洗錢防制名單進行比對,乃在發揮洗錢防制名單資料庫最大效應,以落實洗錢防制要求,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得為原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利用
5.
- 法務部 104.12.21 法律字第10403516330號函
- 電信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舊法,基於特定目的,依電信服務契約關係合法蒐集個人資料,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仍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至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其委託辦理催繳費用等,該公司即視同委託機關而適用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6.
-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字第1040351324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委託私人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圍,該公司行為視同公務機關,公司於委託關係消滅後應將交還資料庫,並將持有資料刪除,若該公司於處理該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由公務機關負國家賠償責任;另車輛通過讀取設備而取得之資訊,若有連結生存自然人可能,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
7.
- 法務部 104.07.02 法律字第10403508020號函
- 法務部就「為推動『政府巨量資料應用研究試辦計畫』,就行政機關保有之政府資料提供學界研究,所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疑義」之說明
8.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006557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委託學術研究機構執行藥物濫用資料分析計畫,地方政府教育局等機關提供藥物濫用相關個人完整資料即為個人資料「提供者」,應基於公共利益且有必要利用,並應注意比例原則;而取得個人資料學術研究機構即為「蒐集者」,研究成果發表如以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方式為之,即符合「資料經過…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情形
9.
- 法務部 103.12.03 法律字第1030351401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第2條、癌症防治法第11條、醫療機構提報癌症防治資料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請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篩檢資料,係為推動及執行癌症防治業務,蒐集篩檢資料應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又該機構提報民眾自費癌症篩檢資料予公務機關或所委託學術研究機構行為,屬特定目的範圍外利用,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10.
- 法務部 103.11.18 法律字第103035119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32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0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11.
- 法務部 103.08.05 法律字第10303508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7、16條規定參照,如營運公司立於助手地位提供相關資料,利用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行為效果歸屬於權責機關(公務機關),故審核調閱機關所提請求後,如認符合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且符合上述相關規定要求,而決定提供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核轉並指示營運公司於擷取所調閱行車紀錄資料後,逕復各調閱機關,與該法規定並無不合
12.
- 法務部 103.07.25 法律字第103035086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癌症防治法第9、13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衛生行政特定目的,將符合篩檢資格民眾個人資料,提供所轄癌症篩檢及診斷治療機構,作為通知癌症篩檢服務使用,似亦符合執行癌症防治法、該公務機關處務規程所定法定職務,該公務機關自亦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個人資料利用
13.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35084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6、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如包括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則自來水供水機構於其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範圍內,已視同為該公務機關行為,自得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公務機關,又如有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相關事務,或另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以外所需個人資料,則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4.
- 法務部 103.06.25 法律決字第103005701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9、20條等規定參照,國內從事電子商務零售業者於履約及提供售後服務過程中,如委託境外協力廠商代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該受託境外協力廠商即視為委託機關,即受託機關如於委託機關原合法蒐集特定目的及要件下,已得蒐集、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則無需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惟應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安全管理;另資料備份儲存於協力廠商資料維護中心,除有法定所列得免為告知情形外,應踐行告知義務
15.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2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個別法律未明文要求須委託會計師為查核、簽證或其他業務之執行者,於會計師受委託執行業務時,應如何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一案」之說明
16.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00180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
17.
-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3107800號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1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10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