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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政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8、2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7.07.03 法律字第1070350971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公務人員迴避涉及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5條時應如何適用,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行政行為效果應如何認定等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4.10.14 法授廉財字第10400071270號函
  • 行政機關須具有單獨組織法規、獨立編制和預算以及依法頒發之印信,駐外機構是否為行政機關,因涉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至其館長、副館長如經認定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定「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之要件,但符合同款所指「職務列簡任第10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時,仍須依法申報財產
3.
  • 法務部 101.08.16 法廉字第101050154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獨立預算」應指預算法第16條所定預算,各政風機關(構)如有疑義,可協同主計單位依相關規定職權認定
4.
  • 法務部 98.10.08 法政決字第0981112372號書函
  • 關於地方法院新進法官甫到職後隨即於就(到)職3個月內辦理留職停薪服役,因其未滿申報期限即留職停薪,且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故毋庸申報,俟其復職後,則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50條之規定辦理
5.
  • 法務部 98.06.02 法政字第0981105668號函
  •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6.
  • 法務部 98.04.01 法律字第0980007237號函
  •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公開,依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及其立法意旨,本於職權決定。縱採購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該預算仍非秘密預算,除有本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該預算尚非依法不應公開之秘密
7.
8.
9.
  • 法務部 93.11.18 法政決字第0930039345號函
  • 有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而由同縣(市)議會之議長、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標者,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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