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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政風類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70030500號令、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46841號令、監察院(97)院台申參字第0971804203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之日(97年10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5.04.06 法廉字第10505004410號函
  •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後發現錯誤,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更正,保險商品部分得簡化逕以104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提供之保險資料辦理更正,向申報之「最後保存機關」以含括聲明方式一次更正數年度申報資料,申報人倘具有數職務,同時向監察院及政風機構申報者,則需各辦理更正1次
2.
  • 法務部 104.10.20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5410號函
  • 監察院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案件應屬廣義監察權,得依同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留存申報資料;而符合該條但書所定情形者,受理申報機關即應保存該等資料;另前述資料屬檔案法訂有銷毀相關作業規範,法務部無另訂銷毀作業規範必要;又實務上不易掌握人事調動,原受理申報機關與新受理申報機關,皆有通知移交原申報資料責任,避免未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而申報資料卻遭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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