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3.06.11 法授廉利字第11305002340號函
- 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者,請確實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辦理;如案經檢察官起訴,應積極追蹤後續法院審理結果,俟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就行為人所違反利衝法情事請各政風機構將調查結果,依規定儘速陳報裁罰審議
2.
- 法務部 104.08.05 法廉字第10405011230號函
-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10等規定之故意
3.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2.04 局企字第0990003091號書函
- 地方民意機關首長迴避僱用近親擔任工友之相關規定
4.
- 法務部 98.06.02 法政字第0981105668號函
-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10 北市法三字第096308942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垃圾焚化廠、垃圾衛生掩埋場之「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委員,於審查回饋經費使用計畫、經費核銷等事項,而有利益衝突時,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