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9.01.02 法廉字第10805010330號函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4.08.05 法廉字第10405011230號函
-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10等規定之故意
3.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101.09.19 法律司字第101030123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7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成立,係以私法上交易行為為構成要件,則私法上交易行為一經成立,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即已完成,似無「行為之繼續」情形,至交易行為成立後履約行為,應屬交易行為後續效果,性質上應屬「狀態之繼續」,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應自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
4.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2.04 局企字第0990003091號書函
- 地方民意機關首長迴避僱用近親擔任工友之相關規定
5.
- 法務部 94.07.07 法政決字第0940010392號函
-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