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1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916800號函 凡屬石油管理法第22條規範者,應依該法及其子法所規定之保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倘其又屬設置於臺北市之消費場所,則為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其保額並應符合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