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09.24 工程技字第10300334770號函 機關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發動技師懲戒之行政行為,仍應注意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並本於「勿枉勿縱」之精神審慎處理技師懲戒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