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09.24 工程技字第10300334770號函
- 機關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發動技師懲戒之行政行為,仍應注意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並本於「勿枉勿縱」之精神審慎處理技師懲戒事務
2.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25 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
- 補充說明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
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25 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
- 補充說明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