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09.24 工程技字第10300334770號函
- 機關依技師法第42條規定發動技師懲戒之行政行為,仍應注意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及「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並本於「勿枉勿縱」之精神審慎處理技師懲戒事務
2.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0.21 工程技字第09900425140號函
- 技師、建築師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有違綁標限制者,應各依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為技師懲戒及建築師懲戒或作為違反法令及程序之依據
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5.09 工程企字第09600189930號函
- 檢送「技師辦理受鑑定之委託有『虛偽之陳述或報告』情形調查表」,以減少因技師錯誤判斷而造成損失
4.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25 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
- 補充說明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
5.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4.25 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
- 補充說明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函之目的及執行上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