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7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執行斷電措施,惟租用自用發電設備持續違法從事製造加工,顯見非採取直接強制措施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故主管機關除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外,倘經預為告戒逾期仍不履行,必要時自得再斷絕營業所必需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或選擇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方法
2.
- 法務部 99.04.12 法律字第0999002036號書函
- 關於未登記之工廠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時,經依較重之都市計畫法規定處以罰鍰後,雖未依較輕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處以罰鍰時,亦視同已適用之,而得依其相關之規定或命令其停工
3.
- 法務部 96.09.06 法律字第0960024099號書函
- 關於一行為同時違反數行政法規之案件,涉其他種類行政罰部分,是否亦為罰鍰額度較高者所吸收之疑義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2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149600號函
- 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建築法而受罰鍰,依行政罰法、實務見解及會議結論,如未涉變更建築結構,以最高額處之,惟基於比例原則及機關裁量權而未依一法裁處,而再依他法論處罰鍰時,應無違反一行為不兩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