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29 北市法二字第09431351200號函 關於業經命令解散之公司,經法院判決確定股東會臨時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不存在,公司與董事、董事長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存在,似仍應依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撤銷依該決議事項所為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