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13 北市法二字第09431213200號函 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如公司章程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3年,該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自不得違反章程所定任期,如有違反,依該條規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