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7 北市法二字第095320541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將其持有股份移轉予其子(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律上並無禁止之規定,乃屬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範疇,又是否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另有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等情事,管理機關應本於職權卓處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5720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喪失公股代表身分而出缺,其職務已消滅,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補選董事長,於未及補選前得類推適用第3項,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暫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