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103.03.28 經商字第10300542570號函
- 公司法第210條及第218條規定,董事會應將股東名簿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供利害關係人請求查閱或抄錄;因公司法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故請求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尚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0.31 行執法字第102310030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各分署執行人員於具體個案,命監察人報告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時,除應注意命報告事項是否屬監察人職務內容及責任範圍外,對該監察人依法限制住居、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事由,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權力濫用
3.
- 經濟部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0727370號函
- 因公司法性質上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公司董事會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提供個人資料之部分,自無牴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
4.
- 法務部 101.12.22 法律字第101001913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9、20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性質為普通法,如個人資料利用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屬特別規定,故公司法既已明定公司董事會應將股東名冊及相關簿冊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關,供利害關係人查閱或抄錄,則提供個人資料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尚無牴觸問題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27 北市法二字第09530370800號函
- 監察人行使調查權欲查知產品配方內容,似屬公司營業秘密範圍,而與公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無涉,故除監察人得以提出查知產品配方有其監督公司業務執行及財務狀況之合理正當理由外,非屬調查權得行使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