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3.27 北市法一字第9020226000號函 法院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前,公司業務經營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尚末移屬於重整人,在法院依公司法規定以裁定預為保全處分之範圍外,依同法第293條第1項反面解釋,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並未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