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3.05.22 台內地字第1030165601號函
- 地政機關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但其提供仍應參酌該規則規範意旨及個資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另登記申請書表所蓋法人印章印文資料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7款之適用,故應無遮隱後再予提供之必要
2.
-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5 北市法二字第09731203900號函
- 民眾購買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僅為股票持有人,則僅有反射利益,未符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指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故應不准其閱覽建造執照相關之資料
4.
- 法務部 90.08.09 (90)法律字第024033號函
- 關於「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草案)」,其法源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疑義
5.
- 法務部 86.02.25 (86)法律決字第05513號函
-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擬將涉有風險問題而終止合約之特約商店基本資料,傳送與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建檔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