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1.08.24 法律字第1010310416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參照,如自治條例納入勒令歇業處分規定,得對經營不法行為商業廢止登記,惟該法就「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已限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而「勒令歇業」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已逾越該條規定,故自治條例尚不得規定有「勒令歇業」之不利處分
2.
- 經濟部 97.10.03 經商字第09700629340號函
- 藥商之許可執照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當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09 北市法三字第09730834600號函
-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審查公司及商業登記申請案時,有無違反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審查規定疑義
4.
- 經濟部 97.03.26 經商字第0970231251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並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
5.
- 經濟部 96.12.12 經商字第09600668580號函
- 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屬於小規模之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