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106.11.08 經商字第10600695760號函
- 獨資商號電子遊戲場業登記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營業所生之相關違規情事,以違規行為時之「實際負責」之人為處分對象
2.
- 法務部 103.04.01 法律字第103035031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15、20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29條等規定參照,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目前依上述條例規定指登記名義負責人,則對於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以圖規避責任之實際負責人,主管機關在具體個案上得審酌有無上述規定適用,另私法人代表權人,倘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3.
- 經濟部 102.04.24 經授務字第10200563670號函
- 處分機關就人民依土石採取法申請之案件,於書件齊備後,自應予以實體審查後依法為准駁之處分,不得不待審查,即以空泛理由暫緩受理人民依法提出之申請
4.
- 經濟部 99.02.10 經商字第09902403280號函
- 電子遊戲場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2、3項之規定,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4條係以屆期未改善之客觀事實為按日連續處罰要件,並非以主管機關之複查為處罰要件;主管機關之複查係行政機關調查行為人違規事實及證據之程序行為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23 北市法三字第09731251000號函
- 商號負責人數次異動復變更為原負責人時,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之違規次數計算,係應重新起算,或與該負責人前任職負責人時之違規次數合併計算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