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2.04.08 法制字第10402507900號函 行政罰為使基於領導或指揮監督之自然人負起應有責任,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事實,無論其係居於領導或指揮監督地位人或係其他職員或從業人員之行為,均宜責令居於領導或指揮監督地位者,與私法人等私法組織併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