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部水利署 98.01.22 經水政字第09806000650號函 有取用水資源之需要者,除有免為水權登記情形外,應先辦理水權登記,若未登記擅自取水者,經查明確有違法取水,應以竊盜罪嫌移送偵辦;若其行為經不起訴處分者,方得處以罰鍰處分 2. 經濟部水利署 97.09.26 經水政字第09706003630號函 經濟部水利署檢送97.09.17「研商溫泉法第31條與水利法適用疑義」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