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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1-1、13、17、18、19、22、29、39~41、44-1、45、45-4、46、49、51、57、58、60、62、64條條文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7-1、19-2、56-1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發布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96.06.01 法律字第0960017588號函
  • 關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所為之公告,非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具有「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亦即非屬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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