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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費者保護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767號令修正發布第15、18、23、27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節名;並刪除第16、19、20條條文
1.
  • 內政部 102.10.22 台內民字第1020331601號函
  • 殯葬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未符合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因殯葬管理條例並無處罰明文,主管機關無從依法裁處,然主管機關仍得對業者進行查核輔導,並依法公開相關消費警訊及契約條文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
2.
  • 法務部 102.02.23 法律字第102035008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條、舊殯葬管理條例第44、65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如認為就違反「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行為,因舊殯葬條例未設處罰規定,不得依該條例裁處行政罰,核與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意旨相符,法務部敬表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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