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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78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8、61-1、81條條文;增訂第34-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12月06日修正之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 法務部 107.09.05 法律字第10703513330號書函
  • 法務部就「交通部公路總局提供已黏貼eTag車輛過戶後之新車主聯絡電話予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作為協助新車主開通啟用eTag帳戶之使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疑義乙案」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5.12.21 法律字第10503519090號書函
  • 交通主管機關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於行車安全維護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欲使用e-Tag相關資料於危險駕駛告知與提醒,涉及「公民營(辦)交通運輸」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舉各款事由之一,另欲使用監理資料,亦須符合上述規定,始得為之
3.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203501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規定參照,如電收公司依法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通行費收取及催繳等作業權限,透過監理連線查核驗證申請人身分資料,蒐集、處理申請人個人資料,係受委託執行職務,且基於特定目的蒐集個人資料以利於用路人本人申請上開帳戶等事宜,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個上述規定
4.
  • 法務部 97.10.29 法律字第0970033803號書函
  •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5.
  • 法務部 97.08.04 法律字第0970018330號書函
  • 用路人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欠繳通行費之追繳,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若用路人逾期不履行繳納義務時,並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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